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75号)的有关要求,解决我市企业融资转贷环节中存在的“资金筹集难、成本高”问题,市政府设立“beat365体育官网平台_365bet手机网址_mobile123365sb应急转贷资金”,为规范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支持企业发展,拟制了《beat365体育官网平台_365bet手机网址_mobile123365sb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如有建议,请于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4月20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箱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通信地址:beat365体育官网平台_365bet手机网址_mobile123365sb顺城区临江路东段振兴大厦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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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陈晓烨
beat365体育官网平台_365bet手机网址_mobile123365sb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21日
beat365体育官网平台_365bet手机网址_mobile123365sb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75号)的有关要求,解决我市企业融资转贷环节中存在的“资金筹集难、成本高”问题,市政府设立“beat365体育官网平台_365bet手机网址_mobile123365sb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为规范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支持企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转贷资金,是指对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的保障其按期还贷、续贷的短期资金。应急转贷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银行承兑汇票续作等资金需求。本办法仅适用于市政府授权设立的应急转贷资金。
第三条 市政府授权受托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并运营管理应急转贷资金,并明确相关责任、义务。
第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应急转贷资金运行工作。根据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则,逐步增加资金的规模。
第五条 应急转贷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经合作银行同意后,可申请应急转贷资金。
1.企业诚信经营,且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
2.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3.企业必须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款能力。
第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重点考核贷款银行的续贷意向,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应急转贷资金。
第七条 规范收费标准,应急转贷资金收费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价格的4倍执行,使用周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受托管理机构设立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只有落实银行同意为企业续贷意向后,才能使用该资金为企业转贷。单笔应急转贷资金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取得合作银行签字盖章的书面确认,按以下流程进行贷款申请和管理:
1.申请。企业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并按照受托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送达合作银行。
2.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转贷并同意申请应急资金的,出具应急转贷资金安排使用意见,并签字盖章。
3.复核。在合作银行出具转贷承诺意见、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受托管理机构经对申请企业的诚信等情况评估复核后,出具可否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意见。
4.放款。经受托管理机构复核同意、相关手续齐备后,受托管理机构从应急转贷资金转贷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
5.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时间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应急转贷资金足额划转至受托管理机构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应急转贷资金使用产生的利息或费用应一并划转。
6.资料归档。借款收回后,受托管理机构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十条 如受托管理机构无法取得合作银行签字盖章的书面确认,应本着风险可控的原则,制定业务操作细则,有效防控风险。
第十一条 对于企业采取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应急转贷资金的,依法追缴应急转贷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第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要对应急转贷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有效防范资金风险;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
第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对逾期不能归还的应急转贷资金,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报告市政府。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应急转贷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