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365体育官网平台_365bet手机网址_mobile123365sb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备注 |
1 | 对经营者、中介机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 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 | |
2 | 对信用评估机构信用信息行为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规章】《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2008年9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对征集、验证、披露、评估企业信用信息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征信机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源单位、信用评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对在我市注册的信用评估机构信用信息行为进行随机抽查 | 随机抽查 | |
3 | 对地方铁路运输、运营、工程质量及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地方性法规】《beat365体育官网平台_365bet手机网址_mobile123365sb地方铁路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正)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地方铁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铁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地方铁路监督管理及协调工作。第九条 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 地方铁路运输台账、运营价格及收费项目、工程验收单、涉及安全的地方铁路设备、设施是否超限,维修维护是否及时。 | 随机抽查 | |
4 | 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改)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 1.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2.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3.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4.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5.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6.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7.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8.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9.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 随机抽查 | |
5 | 对盐产品生产、批发单位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2015年9月25日施行)第七条 盐业主管机构的盐政稽查人员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监督人员,有权对盐产品生产、批发、零售单位进行检查。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 1.假冒伪劣盐产品的检查; 2.食盐储备情况检查 | 随机抽查 | |
6 | 对标注专利标识的商品、商品外包装和商品说明书等宣传材料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9年10月1日颁布)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1号)第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第二十九条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规章】《专利代理管理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在专利代理管理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行政执法工作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及具有相关执法权限的省级以下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随机抽查工作。第十六条 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时,重点检查以下事项:(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等。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专利条例》(2014年3月1日颁布)第二十二条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案件(含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下同)按照下列分工执行: (一)省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申请处理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市的案件等。 | 市科技局 | 假冒专利行为 | 随机抽查 | |
7 | 对场所、物品和人身的治安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 市公安局 | 1.娱乐场所:备案情况、营业日志、从业人员名簿。2.特种行业: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等。 | 随机抽查 | |
8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10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 市公安局 | 1.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2.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3.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4.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5.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6.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7.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8.保安培训机构枪支使用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 随机抽查 | |
9 | 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抽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2012年11月1日实施)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 市公安局 |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10.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11.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检查上述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3.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5.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 随机抽查 | |
10 |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2004年9月27日发布)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 市公安局 | 1.单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治安保卫制度情况;2.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3.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4.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5.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6.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7.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8.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9.其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 随机抽查 | |
11 | 对单位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使用情况及治安防范措施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市公安局 | 1.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2.剧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剧毒、易制爆化学品流向、使用情况以及储存场所的治安防范措施。 | 随机抽查 | |
12 | 对企业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26日颁布)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市公安局 | 1.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销售台帐。2.记录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销售情况。3.库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条件。4.库存与台帐的数据是否一致。5.对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检查其运输人员是否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6.检查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是否在明显部位张贴易制毒化学品标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是否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 随机抽查 | |
13 | 对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保证计算机信息网络公共安全的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第八条从事国际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 市公安局 | 1、国家和地方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2、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组织、培训落实情况。3、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贯彻执行情况。4、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环境、机房、设备及媒体安全情况。5、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6、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有害数据防治工作情况。7、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案件的报告制度执行情况。8、安全隐患整改情况。9、其他安全管理情况。 | 随机抽查 | |
14 | 对国有企业等重要网站及信息系统安全的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负责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二)监督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 市公安局 | 1、等级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实施情况。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信息系统安全岗位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情况;2、按照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情况;3、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情况,信息系统变化及定级备案变动情况;4、信息安全设施建设情况和信息安全整改情况;5、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6、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建设和落实情况;7、选择使用信息安全产品情况;8、聘请测评机构规范要求开展技术测评工作情况,根据测评结果开展整改情况;9、自行定期开展自查情况;10、开展信息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情况 | 随机抽查 | |
15 | 对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电信等行业落实人员身份查验工作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第三十五条 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 市公安局 | 对我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关于反恐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的支持和协助的情况开展检查;对我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的情况开展检查;对我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是否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况开展检查;对我市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并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同时,检查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是否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的情况开展检查;对我市铁路、公路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是否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其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以及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是否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情况开展检查;对我市电信、对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是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的情况开展检查;对我市区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的情况开展检查;对我市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是否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的情况开展检查;对我市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是否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以及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的情况开展检查。 | 随机抽查 | |
16 | 对易遭受恐怖袭击的六类(1、政治敏感类目标。2、经济类重要目标。3、民生设施类目标。4、人员密集类目标。5、次生危害类目标。6、其他类重要目标。)重点目标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情况的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第三十五条 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在重点国(边)境地段和口岸设置拦阻隔离网、视频图像采集和防越境报警设施。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应当严密组织国(边)境巡逻,依照规定对抵离国(边)境前沿、进出国(边)境管理区和国(边)境通道、口岸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以及沿海沿边地区的船舶进行查验。 | 市公安局 | 对我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的情况开展检查;对我市列车、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是否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的情况开展检查;对我市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是否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以及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的情况开展检查;对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是否在重点地段设置拦阻隔离网、视频图像采集报警设施,以及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是否严密组织巡逻,依照规定对交通运输工具、物品进行查验的情况开展检查。 | 随机抽查 | |
17 | 对经营性公墓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规章】《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2015年8月2日发布)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社会监督和投诉举报制度,完善公墓墓位证信息库管理机制,防止伪造和滥用。对检查不合格的公墓运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媒体上公布整改名单。 | 市民政局 | 对经营性公墓是否手续齐全、合法审批;对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 随机抽查 | |
18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改)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 市财政局 | 编制招标文件情况、执行政府采购法情况 | 随机抽查 | |
19 |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市财政局 | 业务开展情况、记账质量等 | 随机抽查 | |
20 | 对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市水务局 | 取水方式、取水量、有无安装计量设施、排污口管理运维情况 | 随机抽查 | |
21 | 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建设监理活动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水务局 | 招标投标、监理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 | 随机抽查 | |
22 | 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市水务局 | 有无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随机抽查 | |
23 | 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市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监理质量 | 随机抽查 | |
24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市水务局 | 水土保持方案执行和落实情况 | 随机抽查 | |
25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09年1月1颁布)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市水务局 | 资质情况、信用情况、检测是否依法依规情况 | 随机抽查 | |
26 | 对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2014年1月9日修正)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水产苗种质量进行抽检,抽检不得收取费用。抽检样品由被抽检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数量提供。 | 市水务局 | 水产苗种生产过程是否依法依规,苗种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 随机抽查 | |
27 |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测绘条例》(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第三款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检验。 | 市规划局 | 测绘成果质量 | 随机抽查 | |
28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规章】《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月1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8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修正本)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三)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 市规划局 | 1.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2.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3.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4.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5.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 随机抽查 | |
29 | 对地图市场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4号,2015年11月26日颁布)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市规划局 |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 | |
30 | 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0号)第25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第14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国土资源局 | 矿产资源勘查年度信息内容(一)探矿权基本信息;(二)探矿权人履行义务信息;(三)当年勘查投资和主要实物工作量;(四)矿产勘查项目合作情况;(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 随机抽查 | |
31 | 对地质环境监测管理与监督的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规章】《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监测检查制度,负责对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国土资源局 | 对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地质环境进行实地监测管理和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 | |
32 |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监督的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8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 2013年3月1日执行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 市国土资源局 | 对古生物化石发搌活动、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化石管理及古生物化石产地和标本保护、调查评价、规划编制、建档登记、科普宣传等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 | |
33 |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9月28日发布)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2016年1月8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 市国土资源局 | 对采矿权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编制并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实施监督检查;依据审查备案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核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数额;对采矿权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编制并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实施监督检查; 组织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对采矿权人已履行完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和验收合格证。 | 随机抽查 | |
34 | 地质灾害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2015年5月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市国土资源局 | 是否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是否建立地质灾害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手册和档案,从业人员是否符合资质要求,设施设备仪器是否符合规定。 | 随机抽查 | |
35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一是内业检查,检查前期资料、施工许可、质量委托、施工技术档案等,二是外业检查,检查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和技术规范。检查结束后,按照《建筑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责成市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质检站 |
36 | 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6月1日颁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检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资金落实情况等内业;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检查,检查招标方式、中标过程是否合规。检查结束后,在行业内进行通报,也可以向社会公告。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由市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上报并移交司法机关。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
37 | 对民用建筑节能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修改)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按照法律规定组织相关建筑节能方面专家对民用建筑建筑节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检查结果通报,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等进行处理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新型墙体材料节能办公室 |
38 | 对工程建设标准及国家标准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建设系统进行检查结果通报,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质检站 |
39 | 对城市供水水质的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2007年3月1日颁布)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确定被督察对象,组织开展水质督察。 通报水质督察结果,责令整改,组织整改结果复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随机抽查 | |
40 | 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2013年12月11日颁布)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定期编制和修订补充定额项目,及时发布,加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
41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011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2013年10月16日施行)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51号令,2007年3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相关专家对评估机构从事评估活动情、能力和资格况进行检查。 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建设系统进行检查结果通报,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随机抽查 | |
42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8月23日颁布)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按照法律规定组织相关工程质量检测方面专家对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情、能力和资格况进行检查。 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建设系统进行检查结果通报,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随机抽查 | |
43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资质检查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3号,2013年4月27日颁布)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 随机抽查 | |
44 |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2012年12月1日施行) 第十九条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调查涉嫌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录制视听资料;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 (三)询问相关当事人和证人; (四)查阅、复制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有关的进货凭证、出货台账、合同、账册、票证和单据等相关资料; (五)检查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运输车辆和其他设备、工具; (六)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运输车辆和其他设备、工具; (七)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市民委 | 清真企业单位贯彻落实《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情况 | 随机抽查 | |
45 | 对公路工程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规章】《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303号,2017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采取抽查、随机巡查、驻地监督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桥梁、隧道、港口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情况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责令整改并制发检查意见书。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市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处 | 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行为。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材料质量、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 | 随机抽查 | |
46 | 对公交行业安全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市交通局 | 公交行业安全生产情况、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教育培训、设施设备、安全检查等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实施 |
47 | 对驾培行业安全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市交通培训管理处 | 驾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教育培训、设施设备、安全检查等 | 随机抽查 | |
48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修正)第四十二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 市交通培训管理处 | 驾培企业经营行为检查,检查驾校是否超范围经营、检查“黑教练车”等 | 随机抽查 | |
49 | 对出租客运企业经营信誉考核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地方性法规】《beat365体育官网平台_365bet手机网址_mobile123365sb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4年3月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经营者是否继续经营、车辆更新、新增运力的重要依据。 |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 企业管理、交通违法、运营服务等 | 随机抽查 | |
50 | 对客运企业安全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和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如安全例会和安委会会议、车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设施配备等 | 随机抽查 | |
51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4月19日实施)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维修档案等 | 随机抽查 | |
52 | 对危货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规章】《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修正)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第五章 第五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 企业资质,人员配备,制度设立,车辆技术状况,场地,应急管理。 | 随机抽查 | |
53 | 对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市农委 | 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等行为。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实施 |
54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6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 市农委 |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实施 |
55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市农委 |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等行为。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实施 |
56 | 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颁布)第二十六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养、收购、屠宰、贮藏、运输的畜禽产品及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测;(二)调查、了解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违法使用的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五)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市农委 | 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阻碍、拒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对饲养场及养殖户兽药饲料使用情况的检查,对注水注胶、非法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等违禁物质行为的检查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实施 |
57 | 对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及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2002年4月29日颁布)第三十三条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一)查阅或者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有关材料;(二)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进行监督;(三)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进行监督;(四)对无公害农产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检查;(五)对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六)必要时对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 市农委 | 对无公害畜产品产地、产品资质及质量控制的检查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实施 |
58 | 对动物的养殖、生产、加工、屠宰、运输、诊疗、处理活动的防疫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修订)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 随机抽查 | |
59 | 对畜禽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畜禽屠宰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三十条 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畜禽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市农委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未按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对向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行为。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 |
60 |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58项修改正确))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 市农委 |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违法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行为。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 |
61beat365体育官网平台_365bet手机网址_mobile123365sb |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1月21日颁布) 第三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 市农委 |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使用上述证件等行为。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 |
62 | 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2008年11月26日颁布)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第二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农委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 |
63 | 对农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与由于农业生产措施不当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执行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月1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修订)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农业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具体实施本辖区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农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由于农业生产措施不当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处理。 | 市农委 | 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控制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灌溉农田等行为。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农业环境保护管理站 |
64 |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发布)第十七条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 市农委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等行为。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农业环境保护管理站 |
65 | 对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 其他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起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 市农委 | 未按照规定办理证书和牌照,擅自使用农用机械,伪造、变造农用机械证书、牌照,对未取得操作许可证件而操作农用机械行为,对操作与本人证件规定不符农用机械等行为。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
66 | 对农作物种子(含果树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0号)第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 市农委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等行为。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等行为。对无种子经营许可证收购、销售种子,违法引种、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等行为。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种子管理站 |
67 |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督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 市农委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养殖档案,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等行为。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种畜禽管理和草原监理站实施 |
68 | 对粮食流通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 市农委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粮油监督监测中心 |
69 | 对从事农业转基因研究、试验、加工单位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04号发布,2011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第一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 市农委 | 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等行为。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种子管理站 |
70 | 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2000年6月23日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市农委 | 未按规定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未按规定使用肥料登记证及登记证号等行为。 | 随机抽查 | |
71 | 对从事果树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指导和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规章】《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修订)第八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管理工作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果树管理的主管机关。第十八条 从事果树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果树病虫害的防治工作,果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和检查。 | 市农委 | 违法砍伐果树、对无证生产经营果树种苗、经营推广和转让未经审定果树种苗等行为。 | 随机抽查 | |
72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规章】《辽宁省农药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2003年9月25日公布,省政府令第171号修订)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农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 市农委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等行为。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73 | 对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1992年修订)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1995年第5号发布,2007年第6号修订)第十七条 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对来自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其他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可以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与原签证植物检疫机构共同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由复检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对辖区内繁种企业进行产地检疫;对种子、苗木生产、经营单位所销售的种子、苗木及植物产品进行查验。 | 随机抽查 | |
74 | 对农药、肥料生产和流通中标识和产品质量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9号,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规章】《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1999年第20号发布,2007年第9号修订)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市农委 |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实施 |
75 | 对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的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0日修订)第四十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检查;(六)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 市农委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随机抽查 | |
76 | 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二十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二)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规章】《辽宁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47号修订)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绿色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 市农委 | 生产环境是否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是否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是否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
77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市农委 |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
78 | 对粮食质量安全的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2号)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粮食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报上级粮食行政部门备案,对本行政区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粮食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过的单位,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 市农委 | 对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粮食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粮油监督监测中心 |
79 | 对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企业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7年3月28日通过,2010年7月30日修改)第二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组织具有农业机械质量监督职能的机构,进行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有偿作业质量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市农委 | 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有偿作业质量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农机技术推广中心实施 |
80 | 对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行为和恢复治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其他执法事项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2012年7月27日发布)第二十条 青山保护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对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行为和恢复治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市青山局 | 对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行为和恢复治理活动、对矿山和其他各类建设工程占用山体及恢复治理情况 | 随机抽查 | |
81 | 对野生动物经营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市林业局 | 经营加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场所、驯养繁殖及经营情况,所持有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等。 | 随机抽查 | |
82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市林业局 | 林木种子质量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林业种苗管理站 |
83 | 对种子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市林业局 | 种子生产经营的相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种子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林业种苗管理站 |
84 | 对出版活动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修正)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出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 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对经营活动中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 2、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 3、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4、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5、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6、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7、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 8、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9、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 10、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11、对出版、进口、印刷、复制、发行含有法规法规禁止内容行为的监督检查; 12、对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监督检查; 12、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85 | 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 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对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2、检查其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3、检查其大厅、包厢等经营区域内是否有未成年人; 4、检查其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链接至境外曲库; 5、包厢、卡座内的歌曲点播系统,检查其屏幕画面、语言文字、歌词曲目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6、检查其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86 | 对艺术考级行为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第31号令,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 对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其是否经过批准开办艺术考级活动,是否持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2、执考考官应是否持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 3、检查是否报审批机关备案、发布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 4、检查考级过程是否是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87 |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实验室实验条件,工作人员培训考核相关操作规范、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修改,2016年2月6日起实施)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实验室实验条件,工作人员培训考核相关,操作规范、标准等。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卫生监督局beat365体育官网平台_365bet手机网址_mobile123365sb |
88 | 对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2016年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1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卫生监督局 |
89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卫生监督局 |
90 |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计生委第8号令,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卫生监督局 |
91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2016年2月6日起实施)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1.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2.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3.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4.卫生标准和要求。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卫生监督局 |
92 | 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起实施)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卫生监督局 |
93 | 对戒毒医疗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戒毒医疗服务。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卫生监督局 |
94 | 对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11月4日修订)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1.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卫生监督局 |
95 |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卫生监督局 |
96 | 对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保藏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12日起实施)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8号,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卫生部主管保藏机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所辖区域内的保藏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保藏机构的设立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藏机构的建设及监督管理,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保藏机构情况。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卫生监督局 |
97 | 对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修改,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饮用水卫生监测情况。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卫生监督局 |
98 | 对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对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评价、监督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修改)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预防性卫生监督、监测和评价。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卫生监督局 |
99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10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24日修改)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卫生监督局 |
100 | 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2016年2月6日起实施)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的执业资质情况。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卫生监督局 |
101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卫生监督局 |
102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1.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2.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卫生监督局 |
103 |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2016年2月6日起实施)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卫生监督局 |
104 | 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2016年2月6日起实施)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9月1日施行)第七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一)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感染等执业活动。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卫生监督局 |
105 | 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及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修改,2016年4月13起实施)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及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卫生监督局 |
106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2015年5月1日实施)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1.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3.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 4.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卫生监督局 |
107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传染病防治、预防、控制措。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卫生监督局 |
108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1年12月29日施行)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从事计划生育的机构和人员的执业状况、执行规定、规章制度、资质情况等。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卫生监督局 |
109 |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卫生标准。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卫生监督局 |
110 | 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颁布)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1、辽宁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单(9项51条)2、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表》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所列项目开展检查 3、企业经营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经营行为、管理制度、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是否合法规范;仓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 4、《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规定的内容。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食品监督执法支队 |
111 | 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改)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对药品生产、使用环节管理以及药品经营环节GSP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 随机抽查 | |
112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公布)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相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使用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 随机抽查 | |
113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卫监督发[2005]190号修改)第二十八条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1、企业经营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2、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3、经营行为、管理制度、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是否合法规范;4、仓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 | 随机抽查 | |
114 | 对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市环保局 | 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排污许可证、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环境监察局 |
115 | 对机动车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环保局 | 检验单位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使用检测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设备是否定期标定,环检机构应实施检测线比对验证工作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公室 |
116 | 对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对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规章】《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2007年7月25日公布)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市环保局 | 对环境监测机构日常监测管理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监督抽查 | 随机抽查 | |
117 | 对体育经营活动和体育市场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 ,2013年7月18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规章】《beat365体育官网平台_365bet手机网址_mobile123365sb体育市场稽查办法》(市政府令第110号,2005年2月24日通过)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体育市场稽查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稽查工作。 | 市体育局 | 1.体育经营活动备案情况。 2.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3.有关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情况。 4.从事体育技能培训、指导、裁判、安全救护等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情况。 5.体育场地、设施的规范、安全和正常使用情况。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体育市场稽查大队 |
118 | 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 市旅游委 | 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经营范围、旅游合同、广告宣传、服务质量、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旅游档案、零负团费、强迫购物、是否擅自增减旅游景点、擅自变更旅游线路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是否持证服务,服务是否规范、索要小费、兑现合同约定服务项目 | 随机抽查 | |
119 | 对旅游安全工作的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 市旅游委 | 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设备检验等相关证书、日常管理记录等 | 随机抽查 | |
120 | 对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规章】《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2010年11月8日通过)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市旅游委 | 保险证书、合同、收据等 | 随机抽查 | |
121 | 对劳动防护用品购置、配备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0日修订)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下列重点事项: (一)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聘用安全技术人员情况; (四)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五)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及档案管理情况;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 (七)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八)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专项预案情况; (九)劳动防护用品购置、配备和使用情况; (十)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检查与协调情况; (十一)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调、管理情况; (十二)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十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 (十四)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十五)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配备和使用情况 | 随机抽查 | |
12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2013年7月18日修正)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0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重点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船舶修造、机械制造、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修订)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2015年5月29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 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 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规章】《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2009年1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的监 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 2.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3.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以及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5.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况。 | 随机抽查 | |
123 | 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的情况 | 随机抽查 | |
124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15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 随机抽查 | |
125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情况 | 随机抽查 | |
12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0日修订)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下列重点事项:......(五)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及档案管理情况;......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及档案管理情况 | 随机抽查 | |
127 | 对民用建筑项目履行法定人防结建义务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市人防办 | 对开发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审批要求的防护等级和建设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或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情况进行抽查 | 随机抽查 | |
128 | 对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1998〕第21号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对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检查监督。 【规章】《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 )第六条 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 市人防办 | 主要针对人防工程设备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查 | 随机抽查 | |
129 | 对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 市人防办 | 对人防警报设备设施的外观、电气性能和管理人员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人防信息保障中心 |
130 | 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和群众防空组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第四十四条 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1999年1月1日施行)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工程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重要经济目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空标准。第十七条 省和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群众防空组织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对训练进行检查和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市人防办 | 1、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预案修订情况进行抽查; 2、对群众防空组织组建情况进行抽查; 3、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预案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 随机抽查 | |
131 | 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4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规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2]第10号)第十七条 对外国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处罚条款进行查处。 【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规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 市工商局 | 1、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2、检查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3、检查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5、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6、检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提交的年度报告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7、通过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否可以取得联系。 | 随机抽查 | |
132 | 对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国务院令第648号公布,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第六十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 市工商局 | 检查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 | 随机抽查 | |
133 | 对市场主体经营的进口商品来源是否合法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地方法规】 《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海警、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等资料;(三)对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及其储存场所和运输工具实施现场检查,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市工商局 | 是否存在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 | 随机抽查 | |
134 | 对竞争行为是否合法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主席令第10号公布)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 市工商局 | 是否存在限制竞争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 | 随机抽查 | |
135 |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 《直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443号)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 市工商局 | 是否存在违法直销行为 | 随机抽查 | |
136 | 对经营者是否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受理消费者申诉,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市工商局 | 1.检查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否真实、全面、准确,是否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2.检查经营者是否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3.检查经营者落实《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条款情况。 | 随机抽查 | |
137 | 对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规章】《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89号)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采取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抽查内容包括:(一)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二)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三)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四)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五)其他需要进行抽查的事项。 | 市工商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建立、健全广告业务员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 随机抽查 | |
138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日常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所列检查事项内容进行检查 | 随机抽查 | |
139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年6月29日颁布)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所列检查事项内容进行检查 | 随机抽查 | |
140 | 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制造、修理单位的计量设备及管理体系等是否持续保持持证状态 | 随机抽查 | |
141 | 对计量器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管理等情况 | 随机抽查 | |
142 | 对全市建标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87年2月1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单位是否持续保持持证状态 | 随机抽查 | |
143 | 对开展商品量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份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是否相符 | 随机抽查 | |
144 | 对强制性认证产品及认证活动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02月06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被认证企业征求意见,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抽查,要求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报告业务活动情况的方式,对其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2009年7月3日颁布)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三十八条 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强制性产品的生产企业认证证书是否有效,销售产品是否有认证标志等情况 | 随机抽查 | |
145 | 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02月06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进行监督,对其认证、检查、检测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应当对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况作出说明。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有机产品认证及获证企业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是否齐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是否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等情况 | 随机抽查 | |
146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9月3日颁布)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进行监督,对其认证、检查、检测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应当对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况作出说明。 【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2015年4月9日颁布)第三十三条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报告等情况 | 随机抽查 | |
147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1、质量安全管理; 2、企业环境与场所:生产环境、生产车间、生产设施、库房; 3、生产资源:设备工装、检验设备、人员、技术标准、文件; 4、采购质量控制:采购制度、采购验证; 5、生产过程:工艺管理、过程检验、包装标识; 6、产品质量检验:出厂检验、不合格品管理。 | 随机抽查 | |
148 | 对产品质量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1、抽样; 2、检验; 3、异议处理; 4、监督抽查结果处理。 | 随机抽查 | |
149 | 对企业执行保密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10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2014年1月17日颁布)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 市保密局 | 保密工作质量 | 随机抽查 | |
150 | 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及落实情况的检查 |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1996年7月5日修订)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规章】《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2012年12月17日颁布)第三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1999年6月7日颁布)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 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 市档案局 | 归档材料是否全方位覆盖生产、经营、管理等形成的文件材料;是否按照归档范围收集应归档材料;是否按照保管期限划分应归档材料;文件归档是否符合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的规范。 | 随机抽查 | |
151 | 对统计执法行为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 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 市统计局 | 1.调查统计违法行为; 2.核查统计数据质量。 | 随机抽查 | |
152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颁布)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修订)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颁布)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2月施行)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2010年7月颁布)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一)招收、聘用职工情况;(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四)工资报酬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五)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权利情况;(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七)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八)遵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规定情况;(九)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劳动监察局执行 |
153 | 对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修订)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修订)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施行)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3月施行)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7月施行)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 随机抽查 | 委托市劳动监察局执行 |
154 | 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8日公布)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第五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十二家工伤定点医疗机构2016年度工伤医疗服务质量及管理情况 | 随机抽查 | 事业单位7个企业单位5个 |
155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2016年11月1起施行)第六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11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 市司法局 | 1.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 2.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3.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 | 随机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