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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3-01-08
        信息名称: 《关于落实“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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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根据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三部门联合印发的《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落实“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抚医保发〔2023〕1号),相关政策自1月8日起施行,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政策依据

            本《通知》主要依据《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新冠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以下简称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关于新冠患者门诊专项保障

          为保证新冠参保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新冠患者门急诊费用专项保障。新冠及疑似症状的参保患者,在已开通新冠门诊专项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专项保障目录》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统一确定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三)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

          将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收录的新冠治疗相关药品和新冠治疗相关医疗机构制剂,按规定纳入我市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符合规定的新冠参保患者住院时使用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仍按以往新冠救治药品甲类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四)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畅通药品采购通道

          为了保证新冠患者得到及时治疗,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明确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公布辖区内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临时设立“互联网首诊诊察费”价格项目,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开通新冠治疗药品挂网绿色通道,暂未挂网的新冠治疗药品或已挂网但无法采购的,各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先行线下采购,采购完成7个工作日内向各市医保部门报备。

           (五)优化医保经办服务

          新冠患者住院按照国家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门诊专项保障相关费用选择“新冠门诊”医疗类别。新冠参保患者,省内异地就医按照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备案,享受与参保地本地就医同等待遇标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继续落实前期相关资金清算政策,由国家统一组织清算;门诊专项保障异地就医暂采取手工报销模式。明确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

        (六)加强医疗费用审核和监管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循《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和国家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费用审核,监管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对不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以及明显不符合诊疗规范的费用,不纳入本通知规定的门诊和住院专项保障范围。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将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切实履行职责,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医保基金如收不抵支,给予适当补助;卫健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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